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咋缴税
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57号)规则,按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要求,出售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2月底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90号)第二条规则:“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方针的,能够抛弃减税,依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2018年第90号布告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够抛弃减税,依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这样出售方就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管帐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整理
借:固定资产整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付出整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整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运营外开销——处置非流动资产丢失
贷:固定资产整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面营改增后,方针又发生变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8〕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获得的固定资产,依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方针履行。”
依照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旧货按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则:“交税人出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许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职业(修建、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营改增试点交税人中的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获得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抛弃减税。
可是,之前已营改增的行(如交通运输等)中的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好像有所歧义。36号文附件2规则的“营改增试点之日”应为2018年5月1日,交通运输等交税人2018年5月1日前已运营改增,若其在本身营改增后到2018年5月1日之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因为现已抵扣,2018年5月1日后出售时依照适用税率计税销项税额即可;但若其在本身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也未抵扣,2018年5月1日后出售,是依照36号文附件2规则的“依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方针履行”,仍是能够依照2018年第90号布告规则的“能够抛弃减税,依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以为,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应当依照36号文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