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
与非筹建期未取得销售收入三费扣除存在争议不同,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有着明确的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全额计入作为筹办费,都可选择按照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分期摊销(不得低于3年)扣除。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