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2、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制造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来实现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许可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技术猛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诸实施;另一方面,许可权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地实施。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就其被许可的权限范围来看,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利用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的许可合同。
2)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根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享有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利利用该发明创造,也可以与其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小、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另外,专利法第10条第2、3款对专利权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放弃专利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的独占实施权。也就是说,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再主张其独占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宣布其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也并不是任意的。如果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宣布放弃;必须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内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方的同意,否则要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专利权。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