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2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进行转让。
二、申请中的商标:对于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的商标,虽然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般认为,随着审查工作的进行,这类商标是有可能获得成功注册的,因此实务中是允许此类商标参照注册商标的要求进行转让的。
三、 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因此,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但是没有进行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曾经申请过、但是被驳回的商标,通常只有在知名度比较高等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保护,而且所获得的保护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一般认为和使用主体关系密切,因此一般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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